越南政府顷颁布第88号议定有关银行与货币之行政处罚规定

2019-12-17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446
  越南政府顷颁布第88号议定有关银行与货币之行政处罚规定。依该规定,下列违规行为将被处罚如下:   -遭受处罚1千万至2千万越盾之行为包括:自然人间买卖之外汇金额自1千至1万美元以下,自然人间多次违规买卖之外汇金额1千美元以下,多次违规支付货品、服务之外汇金额1千美元以下,违反法律规定支付货品、服务之外汇金额自1千至1万美元以下。   -遭受处罚2千万至3千万越盾之行为包括:未依规定在交易据点公开公布汇率或是公开公布导致客户误解之汇率,自然人间买卖之外汇金额自1万至10万美元以下,在未获核准进行外汇兑换与买卖业务之组织机构进行买卖之外汇金额自1万至10万美元以下,违反法律规定支付货品、服务之外汇金额自1万至10万美元以下。   -遭受处罚3千万至5千万越盾之行为包括:与不合格之组织签订外汇兑换代理商契约,未依规定进行外汇兑换代理商辅导与检查,未依规定执行外汇兑换代理商之责任,未依规定同时担任2家信贷机构以上之外汇兑换代理商,出入境时违规携带越币与外币。   -遭受处罚8千万至1亿越盾之行为包括:自然人间买卖之外汇金额10万美元以上,在未获核准进行外汇兑换与买卖业务之组织机构进行买卖之外汇金额10万美元以上,违反法律规定支付货品、服务之外汇金额10万美元以上。   -遭受处罚1.5亿至2亿越盾之行为包括:各家信贷机构间、信贷机构与客户间未依法律规定进行之外汇交易行为,规定者除外,违反提供境内外汇授信或长债之行为,未依规定向信贷机构销售所取得之外汇。   -遭受处罚2亿至2.5亿越盾之行为包括:未依规定进行外汇、汇率衍生产品经营,未依规定进行越币现金、外币现金输出入,未获权责机关核准或外汇业务许可证到期或被撤除时仍进行外汇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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