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欧协议-北爱尔兰议定书
2018-12-14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622
概要
为实现英国的承诺: 避免爱尔兰与北爱尔兰间于英国脱欧后出现实体边境,英国与欧盟将建立深度且特殊之未来经济伙伴关系。英欧于2017年12月脱欧进展共同报告中承诺制定爱尔兰边境备案措施,该措施已纳入脱欧协议之北爱尔兰议定书中。该议定书旨在确保在任何情况下,英国将维持其经济与宪法整体性,英国关税领域也不会受到分裂,且英国也将维护北爱尔兰人民之生活。爱尔兰边境备案措施仅会在必要时启动。
此外,北爱尔兰议定书中也规定,脱欧过渡期之延长须由英欧双方决定,若英欧未能于过渡期间达成未来关系协定,将可以延长过渡期作为爱尔兰边境备案措施之替代方案。英国政府将可选择延长过渡期或是启动爱尔兰边境备案措施。
背景
北爱尔兰是英国唯一与欧盟在陆路上接壤之地区,爱尔兰与北爱尔兰之跨境自由贸易与人员自由移动对双边人民之生活极为重要。2017年12月英国与欧盟联合报告中同意,若无其他双方同意之解决方案,英国之法规将会维持与欧盟内部市场及关税同盟一致,以支持爱尔兰岛上之南北合作,避免双边出现实体边境。英国政府也在2018年跨境贸易法案中制订北爱尔兰不会形成与英国分离之关税领域。
英欧未来关系政治宣言中,英国政府承诺在未来关系谈判中确立能够永久避免爱尔兰与北爱尔兰间出现实体边境之机制。为全面防止该实体边境出现,双方已在去年12月的联合报告中承诺制定爱尔兰边境备案措施,并以法律文字记载于脱欧协议中,使其具法律上之执行效力。
英欧双方同意在爱尔兰与北爱尔兰间达成一项议定书,以确保即使双方未能在过渡期间达成未来关系协议,爱尔兰与北爱尔兰间也不会出现实体边境。
目的(第1-2条)
英欧双方均同意爱尔兰边境备案措施为暂时性措施,且双方有义务达成能够取代该措施之协议。爱尔兰与北爱尔兰应持续合作,以避免双边出现实体边境并保护贝尔法斯特协定(Belfast (Good Friday) Agreement),但目的并非于英国与欧盟间建立永久关系。该措施仅是暂时性措施,仅在尚未出现替代协议时适用。
北爱尔兰议定书中,英国与欧盟承诺将尽最大的努力在脱欧过渡期结束前达成替代爱尔兰边境备案措施之协议。若英国或欧盟认为不再需要执行该措施,英国或欧盟能够单方面向共同委员会提出终止该措施之审查,并决定是否终止该措施。若发生未履行义务,致力达成未来关系以取代该措施,或在终止该措施之审查上发生争议时,根据脱欧协议中之规定,该争议将交由独立仲裁小组进行争端解决程序。
过渡期之延长(第3条)
根据第三条规定,若过渡期结束后英国及欧盟仍未达成取代爱尔兰边境备案措施之未来关系协议时,英国可以在2020年7月1日前提出申请延长过渡期。若替代爱尔兰边境备案措施之协议未在2020年12月31日达成,英国将可选择执行爱尔兰边境备案措施,或是延长过渡期以持续进行未来关系谈判。
个人权利与共同旅行区(第4-5条)
为保护北爱尔兰人民权利不受到歧视,英国承诺贝尔法斯特协定(Belfast(Good Friday) Agreement)中所保障之人民权利、安全保障、公平机会等权利不会于英国脱欧后失效。
在2017年12月之脱欧进展共同报告中,英国与欧盟达成协议,爱尔兰与北爱尔兰之共同旅游区(Common Travel Area, CTA)将持续运作。
单一关税领域SINGLE CUSTOMS TERRITORY (第6条)
在施行北爱尔兰议定书之情况下,英欧间将设立新单一关税领域,使北爱尔兰与英国其他地区之海关领域不会分裂。附件2及3为单一关税领域之核心规定,其中包括第三国货品输入该领域之标淮等。该条约将免除英国于欧盟间之关税及关税配额限制,且禁止对进口产品课徵超过类似国内产品之税额。该条文为提供零关税、零关税配额之货品贸易互惠条款,也代表英国承诺遵守欧盟共同外部关税,以及与非欧盟会员国货品贸易之一般商业政策,并使英国续留欧盟贸易防卫制度。
该条文也提供英国与欧盟在单一关税领域涉及WTO事务之合作。与单一关税领域运作相关之进一步安排将会在2020年7月1日所召开之共同委员会上决议,附件3仅在共同委员会未在2020年7月1日前制定其他安排时生效。
单一关税领域之规定不会自动适用于鱼业及农业产品,该类产品之规定将由英欧进行鱼业协定谈判后订定,该协定将包括水域进入权及捕鱼机会等规定。英国将不会续用欧盟共同鱼业政策。英欧单一关税领域安排将确保北爱尔兰与英国其他地区处于相同之关税领域,以确保英国国内不会产生关税、关税配额、海关查验或原产地法规等问题。
开放且公平之竞争环境(第12条,附件4)
该附件包括英欧共同对税务管理上之共同承诺,包括英国承诺持续在行政及打击避税上与欧盟合作直到过渡期结束。英国与欧盟已承诺禁止进行有损对方利益之税制改革,并承诺继续採用商业税务行为淮则(Code of Conduct on Business Taxation)直到过渡期结束。与此相关之争端将不在脱欧协议仲裁机制之管辖内。
英国及欧盟承诺不会在环境及劳工保护标淮上降低原来标淮,并在这些领域上维持国际标淮。与此相关之争端将不受脱欧协议仲裁机制管辖。在竞争方面,附件列出英国与欧盟将採用之一般原则,英国将受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ompetition and Markets Authority, CMA)之管辖。该附件也包括英国同意遵守欧盟之国家补助法规,且双方在监管方面紧密合作。在影响英欧贸易之措施上,CMA将为执法机关,而在影响北爱尔兰与欧盟间贸易之措施,欧盟执委会将为执法机关。
北爱尔兰与爱尔兰间之货品流通(第6条)
第6条规定为确保货品于爱尔兰与北爱尔兰间可自由流通,且北爱尔兰企业可不受限制进入单一市场。英国承诺北爱尔兰将遵守欧盟在工业、环境及农产品之法规,但仅限于为达成北爱尔兰议定书第1(3)条目的之规定。
鉴于货品在欧盟流通前须符合Union Customs Code(UCC)规定,其中包括产品是否符合规定等之审核,审核通过后始可认定该产品出自欧盟且可于欧盟境内流通,因此北爱尔兰必须採用该规定。北爱尔兰也将採用有限之欧盟法,其中包括货品流动相关之法规要求。所包含之法规清单列于附件5中。附件5中所纳入之法规仅包括避免爱尔兰与北爱尔兰间出现实体,以及保护爱尔兰与北爱尔兰双边合作之必要法规,该法规为目前英国採用之单一市场法规的一部分。
在第10条规定之农产品方面,附件5规定北爱尔兰与爱尔兰间流通之动物源产品或活体动物不需要进行SPS检疫。大部分动物福祉法规及单一市场法规,例如:共同农业政策(Common Agricultural Policy) 及共同鱼业政策(Common Fisheries Policy)并无纳入附件5中。对于不属于目前欧盟规范下之货品 (例如: 欧盟层级未调合之货品non-harmonised goods),北爱尔兰将继续採用英国法规。符合英国相关法规之北爱尔兰製未调合货品将可持续进入英国内部市场。
该措施之实际执行仍须由英国及欧盟进一步讨论,但双方已原则上同意该措施之基本运作以及所适用之法规。
对内部市场之保护(第7条)
英国承诺北爱尔兰企业可持续享有与现行相同之权利,以进入英国内部市场交易。英国及欧盟具有法律义务确保北爱尔兰与英国其他地区间之贸易顺畅,为达成该目标,北爱尔兰须遵守英国,以及英国与欧盟间之法规。脱欧过渡期结束后,英国与欧盟在货品贸易上将趋于一致,以确保北爱尔兰与英国间之流通,避免造成须在北爱尔兰之港口或机场进行海关查验。
在须标示原产地之货品方面,北爱尔兰议定书中允许北爱尔兰产品使用弹性化标籤规定。于北爱尔兰或欧盟销售之产品其原产地标籤为北爱尔兰,而于英国贩售之产品产地标籤可为北爱尔兰或英国。
北爱尔兰于英国销售货品不须经过欧盟批淮,且欧盟及英国对货品之批淮将受到全英国认可,代表北爱尔兰企业于欧盟及英国销售货品不需要经过两道批淮程序。其他位于北爱尔兰之英国主管机关在注册、认证、批淮或授权、措施等事务上将维持效力,例如企业营业场所之检查将由英国主管机关执行。对北爱尔兰企业来说,该规定代表企业仅须申请一次批淮或认证,即可自由将货品售往欧盟或英国。主要将货品售往英国之企业可持续採用现行之核可及认证规定,主要将货品售往欧盟并须获得欧盟核可之企业也不需改变原本模式,且保有进入英国市场之完整权力,不需要再申请新的认证。
VAT及课徵办法(第9条)
北爱尔兰在货品跨境贸易上将须採用部分欧盟VAT及课徵办法,但北爱尔兰仍是英国VAT区域的一部分,而英国税务海关总署(HMRC)仍为负责相关事务之主管机关,将继续执行VAT徵收以及制订VAT税率。英国将确保已注册之企业在英国与北爱尔兰间进行贸易时不需预缴VAT,VAT可延迟并在计算VAT退税时缴交。
单一电力市场(第11条)
北爱尔兰电力市场独立于英国市场之外,北爱尔兰与爱尔兰共享一个电力批发市场(单一电力市场Single Electricity Market, SEM)。该市场所依据之法规为欧盟法,因此保护SEM持续运作为政府优先考虑的重点之一。所採用之法规仅有为维持SEM运作之必要法规,以及确保该市场之碳价及碳排放限制一致之相关措施。
南北爱尔兰合作(第13条)
英国承诺将确保爱尔兰岛上之南北与东西部在政治、经济、安全、社会、农业及合作架构(包括南北爱执行机关之合作)上继续合作。由于南北爱之合作高度仰赖欧盟共同法及政策架构,维持并发展南北爱之合作将会在英国脱欧后面临挑战。为维持南北间之合作,英国与爱尔兰有权维持必要规定,同时英国及爱尔兰也可继续以贝尔法斯特协议(Belfast (Good Friday)
Agreement)为基础继续共拟新的安排。
确保南北爱持续合作主要以权力下放为基础,代表北爱尔兰执行委员会及议会(Northern Ireland Executive and Assembly)将有权维持必要条件使合作能够继续。南北爱合作也将由现行之安排(例如CTA及补助专案)来维繫。
制度与共同规定(第14-19条)
北爱尔兰议定书中之第14-19条为该议定书之法律效力、执法、解释和审查架构。该条文为北爱尔兰议定书之执行以及争端解决办法,并具法律强制性。
第14条指出,执行本议定书与本议定书中所载之法规之主要责任为英国之主管机关,但不排除英国主管机关与欧盟代表在实施上之合作。欧盟将有权获得资讯及特定控管措施。
在议定书中採用欧盟法的部分,位于北爱尔兰之欧盟各机关、办公室将维持原有功能。例如: 欧盟执委会将继续监督本议定书中所採用之欧盟法,英国法庭也将依照与现行相同採用欧盟法之方式办理。在该情况下,欧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CJEU)将为最终仲裁机关。依照第15条规定,英国将确保北爱尔兰议会(Northern Ireland Assembly)保有适当之功能,以实现英国之承诺。此外,英国在欧盟网路、资讯系统或资料库之使用权不会自动延续,仅适用于为履行本议定书义务时可申请使用。英国机关在风险评估、审查批淮及授权程序上不会凌驾于欧盟之上。意即在欧盟法规定要求下,已获相关机关认证或批淮之产品,英国机关之批淮将无效力,但不影响英国机构在英国市场(包括北爱尔兰)的有效性评估、检查、批淮或授权。
第16及17条规定了英国和欧盟在执行议定书相关议题上之具体论坛。依照规定,双方将设立专门委员会(Specialized Committee),并由英国和欧盟之代表组成。该委员会之功能包括促进议定书之实施,专门委员会将向脱欧协议设立之联合委员会报告,且可以向联合提出建议。此外,也将设立联合协商工作小组进行资讯交换及相互协商,并向专门委员会报告。英国和欧盟将能够根据工作小组之讯息交换进行磋商,并将英国的看法传达给欧盟之相关机构。若议定书的实施导致严重的经济、社会、环境或贸易问题,英国或欧盟可以单方面採取适当的保障措施。一般来说,在其他协议出现严重困难之情况下,双方将共同磋商并共同决定最佳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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